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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 |时间:2017/12/10 15:28:02|点击数:

(2017年1013日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半月左右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安排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

讨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五)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研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九)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任免名单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拟定任免名单草案和有关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处理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的处理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我县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依法必须逮捕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报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八)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将会议讨论的有关草案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机关正副处级干部、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当记录,记录工作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安排。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