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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文来源: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时间:2018/6/12 19:38:51|点击数:

永人组发〔2018〕5号 

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5月16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8年6月7日

 

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永德县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党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永德县委(以下简称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不是中共党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原始会议记录按照规定存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征集,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审定。

(四)党组会议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2.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3.讨论和审定向县委报送的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等有关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局性工作的内容

5.讨论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工作制度,领导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讨论决定机关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和干部培训等事项。

 7.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五)党组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

(六)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真正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对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成熟后再提请会议复议。

(七)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可提请党组会议复议,但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全体成员组成。

(二)学习内容由党组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决定。年初作出学习计划总体安排,实施中结合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适时调整和补充。

(三)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集体学习原则上一个季度组织学习2次,每次学习不少于半天。参学人员要交流体会、总结经验、献计献策。

(四)集体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集体学习可吸收常委会不是中共党员的副主任,常委会处级干部、各委(室)负责人参加学习。

(五)集体学习要制定学习方案、收集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发言提纲于会后汇编成册,完善学习档案。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按县委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开。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按照县委统一安排确定。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0天,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会前进行集中学习,党组成员相互交心谈心,征求意见建议,准备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撰写个人发言提纲。

(四)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不是中共党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按规定邀请县委领导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的同志列席会议。

(五)民主生活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进行动员,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和本次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

3.党组班子成员从主要负责人开始,逐一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其余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被批评同志表态发言。

4.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会前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经批准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会后由主持人转告缺席人员。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和战斗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党组成员若存在被组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和问责的,应当在会上说明整改情况。

(七)党组成员既要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八)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按要求将会议材料、会议召开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同时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议原始记录按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