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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 |时间:2017/6/20 9:54:20|点击数:

(2017年6月21日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作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全面抓好农村《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宣传教育的思想引领作用。一要在全县形成宣传《婚姻法》的大格局。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以我县“七五”普法为契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和全民参与普法宣传的要求,形成全县上下宣传《婚姻法》的氛围,营造全县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环境。二要重点深入农村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对贫困村、少数民族聚集村、高寒山村、外籍人口暂住村等人群进行婚姻法法律法规宣传,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利用农闲时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换为群众易于接受的知识,让群众知晓《婚姻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婚姻法与自身的权益关系,从而增强群众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三要突出宣传教育的思想引领作用,促进农村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的根本核心在于思想引领,要引领群众尊法守法,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让尊法守法成为群众的追求和行动。要引导群众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依法治村。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村务公约等促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达到村民主动要学法,主动要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断促进农村法治化建设。

二、依法行使行政确认权,确保婚姻登记客观、真实。一要充分认识依法确认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婚姻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婚姻登记能够真实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巩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参与社会活动,对稳定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的审查,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婚姻登记管理员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有标准的审查程序,完整、规范地对婚姻登记进行审查。三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要及时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要做好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查档业务,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确保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避免档案丢失、毁损。四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员队伍素质建设。要按编制配齐婚姻登记管理员;要加大婚姻登记管理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大婚姻家庭行政执法力度和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要坚决制止和杜绝婚姻领域违法行为,加大监护人对早婚早育的监护力度,加大道德舆论对非婚生育、姘居、包二奶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大卫计部门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盲点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进行综合治理;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促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要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严厉打击重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虐待等违反《婚姻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源头防范,建立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要把婚姻家庭稳定作为源头防控的重点,强化源头防治。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从源头上防止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有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二要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注重预防,强化教育引导、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化解纠纷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产生。三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形成防控合力。要建立排查预警、调解预案、家暴应急处置和社会救助等机制,强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外籍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外籍人口婚姻状况进行排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协调合作。要加强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一要建立工作互通制度。重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互通。二要建立工作磋商制度。对在工作中涉及职能职责交叉,法律规定尚未完善等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商议解决。三要建立公民身份信息共用制度。涉及各部门利用公民身份信息的要相互依法予以支持,对身份信息有争议的,要协调共同予以确认,保证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保密工作,保证公民身份信息安全。四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统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树立法律权威。真正形成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综合协调体系,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监督法及有关规定,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研究处理,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永德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永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1日在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  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常委会主任李拥军任组长,副主任杨洪任副组长,相关委室主任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5月22至27日,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秦松,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法院分管领导的陪同下,分别深入勐板乡、小勐统镇,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于5月27日召开座谈会和专题报告会,座谈会上听取了县政府法制办、县卫计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专题报告会上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情况的报告。其余8个乡镇书面汇报了各乡镇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执法检查组检查全县《婚姻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基本情况

(一)全面宣传,确保《婚姻法》宣传落到实处,增强全民婚姻家庭法治意识。一是宣传工作常态化。自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非常重视《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按照“一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将婚姻法宣传纳入我县“一五”普法教育,成立永德县普法教育领导机构,把婚姻法作为每一个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加以宣传。二是宣传工作有特色。以县政府为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全力支持,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具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县司法局以普法宣传为契机对干部职工进行婚姻法普法考试;县民政局把办理婚姻登记需具备的条件、要求等进行义务宣传;县公安机关对家暴实施者、受害人、当地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宣传;县卫计局对优生优育、非婚生育等进行法治教育宣传;县人民法院对婚姻当事人、旁听群众进行释案法治教育宣传;群团组织开展婚姻法基本知识专题讲座、反家暴等法律法规宣传。三是宣传工作方法多样化。各部门利用“12.4”宪法宣传日、禁毒防艾日等时机,采用发放资料、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手机报等方法开展宣传活动。四是宣传范围广泛。我县“一五”普法至“七五”普法对婚姻法的宣传,普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全民对婚姻法的知晓率不断提高,是我县宣传较为广泛的一部法律。近三年来,各部门共开展宣传教育活动2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7万余份、法律书籍9000余册,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6期,受教育群众达20万余人次。

(二)依法行政,确保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健全婚姻登记行政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站编制4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10个乡镇婚姻登记管理员由乡镇统一安排在“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和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民政局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并负责收回、管理乡镇婚姻登记档案。二是依法审查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照婚姻法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主要核实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的一律不予登记。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主要核实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当事人申请补发婚姻证件,主要核实原婚姻登记档案、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三是完善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自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就逐步对婚姻当事人办理登记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进行整理归档,但存在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保管期限不准确,借阅档案不规范,档案遗失等问题,全县先后遗失婚姻档案8606件,不能准确提供婚姻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给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2012年开始严格执行婚姻证件印制、发行、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制度,完成了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共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61227条。同时规范了婚姻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四是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员队伍素质。始终遵循为民便民服务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执行婚姻登记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加大婚姻登记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婚姻登记业务能力。 

(三)着力调解,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县政府注重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注重发挥社会调解的作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有效防止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和工作点,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了许多婚姻家庭纠纷;民政部门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妥善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投诉点,注重强化教育引导作用,解决家庭突出矛盾,消灭隐藏的矛盾,防止矛盾恶化和新矛盾产生;卫计局把执行政策的着力点放在以人为本之上,让当事人主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消除家庭成员对政策执行认识上的偏差;教育部门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宣传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效维护家庭稳定。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职中有效地化解一些婚姻家庭矛盾。

(四)依法审判,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作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调解,始终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把调解作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有力抓手,在调解中创新机制、延伸服务。庭前注重调解,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庭前;审理着重调解,经调解无效后作出裁决;审判着重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把握好案件证据审查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公正公平。2015年至今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01件,其中离婚案件479件,判决98件,调解311件,其它70件。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作用,依法审理婚姻家庭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改革的指导思想、立案登记的范围,解决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审判中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注重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通过沟通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主动矫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6年审结婚姻家庭行政纠纷案件1件,撤诉结案。

(五)依法执行,强化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大民事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度。对于早婚早育、非法同居,虚报年龄、假冒、借用、骗取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等违法行为予以禁止和纠正;二是加大行政违法的执法力度。加大非婚生育、违法超生等行政执行力度,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三是加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重婚、拐卖妇女或其它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犯罪行为。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婚姻家庭矛盾案件17件18人,死亡3人;法院依法判处婚姻家庭刑事案件6件。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 我县《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全面,注重县级宣传教育工作,忽略农村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多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我县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宣传中过于注重县级的宣传教育,忽略农村的宣传教育,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教育不够,贫困村、少数民族聚集村、高寒山村、外籍人口暂住村等地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早婚早育、非法同居、姘居、重婚、非法生育、家庭暴力等违法现象存在。特别是缅甸国家战乱以来,一部分难民流入我县境内与我县公民结婚生育,成为我县人口管理和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现实问题,难民的流入解决了一些我县大龄未婚男性的婚姻问题,但这部分人结婚登记和子女落户、入学、就业等成为当前我县一个新的社会管理问题。目前我县共有跨境婚姻1386人,涉及十个乡镇,涉及人口较多的是小勐统镇615人 、勐板乡247人,较少的是大山乡12人,永康镇、亚练乡各33人,已进行结婚登记410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70人;共有非法同居关系3615对;2012年至2016年共有违法生育590人,2017年1至5月共有违法生育270人,超出市级考核指标。

(二)对婚姻登记行政确认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民政部门是承担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职能职责较多、社会服务性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部分工作人员重政策执行、轻法律执行,不认真执法。没有认识到婚姻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负有法律责任意识不足,简单地认为婚姻登记是形式,走过场,对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没有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导致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虚假身份、冒名顶替、借用、盗用他人身份等违法当事人也取得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2016年大雪山村民王××与崇岗乡村民罗××到崇岗乡办理结婚登记,罗××的妹妹罗××代罗××领取结婚证,婚姻档案记载婚姻登记系王××和罗××,而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罗××和王××。类似这样的违法婚姻还有很多,有的还引发了民事诉讼纠纷或行政诉讼纠纷。

(三)对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执行不力。对早婚早育、非法同居,虚报年龄、假冒、借用、骗取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等民事违法行为处罚不力,目前主要以道德舆论来调整,以道德舆论予以监督,约束力不强;对非婚生育、违法超生等难以收取社会抚养费,行政执法难度大,执法不力;对家庭暴力、重婚、拐卖妇女或其它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

(四)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防范体系。婚姻法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之中,执法主体不同,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建立婚姻家庭预防体系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尚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防范体系,对于如何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如何制裁违法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如何援助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受害者,如何发挥社会综合调解力量等没有相应的防范体系。

(五)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各部门,存在职能交叉,法律适用争议等问题,需要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但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和沟通的联动机制,不能形成工作合力。

 三、执法检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全面抓好农村《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宣传教育的思想引领作用。一要在全县形成宣传《婚姻法》的大格局。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以我县“七五”普法为契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和全民参与普法宣传的要求,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执行,职工跟着学、跟着执行;执法部门带头学、带头执行,其他部门跟着学、跟着执行;县级的带头学、带头执行,乡镇和农村跟着学、跟着执行,形成全县上下宣传《婚姻法》的氛围,营造全县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环境。二要重点深入农村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对贫困村、少数民族聚集村、高寒山村、外籍人口暂住村等人群进行婚姻法法律法规宣传,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利用农闲时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换为群众易于接受的知识,让群众知晓《婚姻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婚姻法与自身的权益关系,从而增强群众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三要突出宣传教育的思想引领作用,促进农村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的根本核心在于思想引领,要引领群众尊法守法,要让群众知道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不可无视法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让尊法守法成为群众的追求和行动。要引导群众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依法治村。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村务公约等促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达到村民主动要学法,主动要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断促进农村法治化建设。

(二)依法行使行政确认权,确保婚姻登记客观、真实。一要充分认识依法确认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婚姻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婚姻登记能够真实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巩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参与社会活动,对稳定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的审查,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导致婚姻登记错误,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员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有标准的审查程序,完整、规范地对婚姻登记进行审查。三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要及时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要做好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查档业务,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确保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避免档案丢失、毁损。四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员队伍素质建设。要按编制配齐婚姻登记管理员;要加大婚姻登记管理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大婚姻家庭行政执法力度和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要坚决制止和杜绝婚姻领域违法行为,加大监护人对早婚早育的监护力度,加大道德舆论对非婚生育、姘居、包二奶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大卫计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盲点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进行综合治理;要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促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要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严厉打击重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虐待等违反《婚姻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源头防范,建立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要把婚姻家庭稳定作为源头防控的重点,强化源头防治。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从源头上防止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有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二要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注重预防,强化教育引导、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化解纠纷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产生。三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形成防控合力。要建立排查预警、调解预案、家暴应急处置和社会救助等机制,强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外籍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外籍人口婚姻状况进行排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协调合作。要加强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一要建立工作互通制度。重点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互通。二要建立工作磋商制度。对在工作中涉及职能职责交叉,法律规定尚未完善等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商议解决。三要建立公民身份信息共用制度。涉及各部门利用公民身份信息的要相互依法予以支持,对身份信息有争议的,要协调共同予以确认,保证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保密工作,保证公民身份信息安全。四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统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树立法律权威。真正形成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综合协调体系,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