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本文来源: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18/6/8 0:34:36|点击数:
永人办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于2018年5月4日,经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8年5月4日永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永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统一登记、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原则;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审查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联合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二)县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管理事务的需要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四)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时限规定:
(一)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 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永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并于5日内移送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要件审查。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视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协商意见,按协定要求进行自行纠正,重新公布并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纠正工作,同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处理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20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未按期报送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备。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对报备文件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在5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可联合有关其他工作委员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
(五)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适当情形,应予撤销的。
以上纠正建议,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转交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的主体,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应当在5日内移交有审查权的备案机关,并告知提出审查的主体。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的主体。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并提出书
面审查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5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纠正工作,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纠正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期报送纠正结果的,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纠正结果。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纠正规范性文件的,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发文公布,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审查。
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规定需纠正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报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转交制定机关纠正处理。
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
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规定需纠正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转交县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终结后,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有关备案审查材料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二十七条 县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30日永德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永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